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购买了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甜水西园8号楼的房屋,该楼的电梯间位于原告房屋大卧室北侧。电梯运行的噪音导致其无法正常睡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出现长期头疼、精神不振的症状,故要求开发公司按照日一百元的标准赔偿其受损害期间的精神损失。经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检测站对张女士大卧室内的电梯噪音强度进行检测,结果现实22:00-23:00两台电梯同时运行时实测噪音值为35.2分贝,背景噪音值30.0分贝,均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医院诊疗手册等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损害。开发公司认为张女士房屋噪音确实超标,但电梯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公司对电梯进行了改造,经改造后张女士大卧室夜间噪声达到了国家室内允许噪声级一级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作为该处房屋的开发商,负有维护电梯正常运行使之不对他人正常生活产生妨碍的义务,并应承担因电梯噪音给他人造成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居住的房屋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因电梯允许产生的噪声超标,由此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开发公司应当赔偿。法院考虑侵害时间的长短、侵害的强度、张女士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同时参考了开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开发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6300元。